马王堆汉墓帛书本《道德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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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五十一章(智之初)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
今 日 看 点 : 2012–05–17▲◆★●■☆
中国留美政治学者为何拒绝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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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鱼肉民众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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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唯哈佛剑桥是瞻 误尽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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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严打滥用抗生素战役不断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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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让中共面临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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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巧”是最微妙时刻?赖星案是胡锦涛对江系的最后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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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挺率重庆公安英模赴京接受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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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新台址主楼竣工 体育频道将率先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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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电视开机率降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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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公司按十年前低标准安置移民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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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留美政治学者为何拒绝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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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15 作者:程映虹:“政治维纳斯”这个绝妙的比喻告诉人们,世界上没有无暇的美,美神维纳斯就有一大缺陷,现代民主制度更不可能完美无缺。用民主不能解决这个难以避免那个来拒绝民主,就像说既然连维纳斯也不完美,世界上就没有美一样荒谬。
重庆模式突然倒掉,全世界研究当代中国的人都大跌眼镜。大陆学者荣剑的文章“奔向重庆的学者们”介绍了一大群薄熙来的学者粉丝,他们用西方的学术话语包装中国那只外表红艳内里糜烂的西红柿。这些学者无论本身是什么专业,但对重庆的兴趣都和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变化有关,在公共话语层面上参与了对中国政治的讨论,在这个意义上,他们都可以说是政治学者。
用荣剑的话来说,这些学者中王绍光表达政治概念的修辞能力出类拔萃,他“提出了‘中国社会主义3.0版’这个概念,一时显得高屋建瓴,出语不凡。在他的描述中,改革以前的中国社会主义是1.0版,谓之‘匮乏阶段’;改革以来三十年,中国发展出社会主义2.0版,谓之‘温饱阶段’;现在的重庆模式,则代表着中国社会主义的3.0版,进入“‘小康阶段’”。
王绍光是政治学者,他对“西方模式的民主”的批评和对“中国特色”的民主的推崇在学界是众说众所周知的。为什么很多在西方受教育甚至工作的社会科学和人文学者,尤其是研究政治学的,不但会拒绝一个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民主制度,而且常常被一个又一个变相的或改良版的专制制度吸引过去呢?
就在荣剑那篇文章发表的前后,人民大学政治学者任剑涛在大陆发表了一篇更有学术性也更有历史深度的文章,题目是“价值隐匿与知识扭曲:留美政治学博士对民主的拒斥”。文章处理的是研究中国现当代政治和知识分子这个领域中一个被忽视的问题,但和当今中国思想界又有密切的关系。
在任先生写作这篇文章的时候,重庆这只西红柿正红艳得可人。文章并非为分析那些“奔向重庆的学者”而写,但它为我们理解这个现象提供了历史背景。并非巧合的是,在这篇文章中,王绍光的政治学观点成为一个重要的个案,和民国时期的著名政治学家钱端升的经历被放在近一个世纪中国留美政治学者政治立场和学术观点的演变这个长时段中分析。
在任剑涛看来,因为美国国力的强大和政治制度的合理,美国对于急于强国和建制的中国知识分子特别有吸引力,所以留美政治学博士的言论对于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有很大影响。但遗憾的是,一些最有影响的留美政治学家非但没有把民主理念更深地植入中国,反而助长了对民主的批判和怀疑,直接或间接地巩固了专制制度。
钱端升是民国时期留美的政治学家中最有影响的一位,在30年代,他对中国未来政治体制的观点是极端的独裁固然不好,西方式的民主也没有前途,于是说“对于有组织,有理想,能为民众谋真实福利的政治制度,纵是独裁制度,我也不能不刮目相看”。
为什么这些留美政治学者会在“政治价值选择和制度倾向”上出现对现代民主如此明确的拒绝呢?任剑涛的文章给出了一些答案。重要的是,钱王二人在赴美前就已建立了比较牢固的意识形态基础和价值取向。钱端升“不具有信仰现代自由民主价值的个人主义理念,相反,他认定自己的一切行为都体现着某种国家状态。他在日常生活的小事上,几乎都以国体尊严来苛刻地约束自己。在这种国家至上的思路中,他的独裁极权之论,是多么顺理成章。”而王绍光在文革期间成长,他自己也承认文革时对马列毛经典的苦读基本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观念、理论储备和判断问题的能力。用任的话来说,他“受到中国泛政治时代的塑造,成为一个从小就对政治感到兴趣的观念人”,“大学的学习、留学的生涯,似乎都没有改变他高中就形成的某些价值定势,而只是在知识上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养料而已。因此,王绍光实际上是以自己‘文革’中的个人经验来确定其研究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进路的。”
任文提出无论是钱还是王,其政治学研究都存在价值缺失,只重效果和理论创新的倾向。在美国,民主和宪政制度作为和政治生活有关的基本价值已经根基牢固,而且学生在进入政治学的研究之前,早已在初等中等和大学本科教育中接受了对人文和社会科学具有指导意义的价值观,因此高等研究基本只谈问题和方法,价值已不再重要。但中国的情况完全不是这样。钱和王赴美前所接受的教育基本没有或很少现代价值观的因素,到了美国后这种价值观的缺失被美国高等研究不问价值的倾向所误植,产生了用美国的理论方法和学术资源为专制制度辩护的后果。
此外,任文提出,钱王二人“对现代民主建国的方案加以痛诋,对专制独裁和真正民主怀抱强烈期待,可以说是建立在三个重要的预设基础上的。” 第一,他们“都假设民主必须是完美的。对钱端升而言,民主的治国绩效赶不上专制独裁国家,因此就不再信任民主政体;对王绍光而言,完美的民主必须是直接的,因而不完美的间接性民主就不是民主”。第二,“钱王二位所认定的现代宪政民主制度的缺陷,就钱而言,实际上是在与专制独裁的暂时性比较时呈现的,这不是民主制度的结构性缺陷,甚至根本就不是缺陷,而是专制独裁的一时辉煌,遮蔽了他理性判断问题的眼光之后给出的糊涂断言;就王而论,实际上他指陈的宪政民主的缺陷,仅仅是技术层次上的缺陷”。第三,钱王二位具有明显的政治审美主义取向。
读了任先生的文章,我觉得深受启发。我想,如果说钱端升、王绍光二人是政治学话语中反现代民主的“英雄”的话,那么,造成这些“英雄”的时事主要还是中国的专制制度,这个制度欣赏反民主的理论并为这些理论提供讲台。此外,西方学界对奇谈怪论的宽容纵容甚至欣赏可能也是他们影响力的一个来源,尤其是对那些自命为左派但又支持专制的学者。这种支持的背景很复杂,从积极方面说是为了一个更多元化也更健康的学术思想环境;从消极方面,可以说是意识形态上的麻木不仁,妥协和绥靖。
读完任先生的文章,正好手头有夏明教授新近集结出版的《政治维纳斯——从一无所有到中国民主》。像钱王两位一样,夏明也是在中国长大后赴美留学的中国政治学者,但他对民主的理解和评判是在赴美前就确立的,不受任何功利和现实的影响,这又和他对自由主义思想和个人权利的执着分不开。任剑涛文章中对为什么在美国接受教育的钱王两位会拒绝民主的分析,可以从一个相反的方向应用在夏明身上:为什么同在大陆经历了个人意识形态形成期的夏明到美国后选择了和钱王二位完全不同的政治和学术路径。
夏明在
中国期间曾经参加了1989年的民主运动,这个经历无疑对他今日的政治和学术活动有关系,但不一定是决定性的,因为也有很多参加当年那个运动的人今天对民主选择了和钱王同样的态度。夏明对民主的执着,我想主要还是他对民主本身的理解和坚持。民主作为一种价值,在他离国前就在他心中扎根了。在这个意义上,来不来美国,是否亲身经历民主制度并拿它和专制制度作对比,在夏明和很多人那里并不重要,正像今天中国无数为民主而奋斗的人一样。反过来,一个被专制制度和思想渗透了的人,在美国生活越长可能越讨厌这个制度,于是成为在自由民主之下赞美专制的自觉的奴才。
夏明在这本书中表达的很多观点,其实正好拿来回答钱王两位对现代民主的反驳和质疑。书名把民主称为“政治维纳斯”就是如此。在学术自我异化的今天,一般人对大套大套古典民主理论和现代民主理论根本无暇光顾,从而容易被钱和王那样“学富五车”的政治学家对民主的批判和刁难牵入理论迷魂阵。但“政治维纳斯”这个绝妙的比喻告诉人们,世界上没有无暇的美,美神维纳斯就有一大缺陷,所以现代民主制度更不可能完美无缺。用民主不能解决这个难以避免那个来拒绝民主,就像说既然连维纳斯也不完美,世界上就没有美一样荒谬。来源: 网讯▲◆★●■☆
官员财产申报:鱼肉民众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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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15:5月14日下午,《北京日报》的官方微博转发了网友关于“骆家辉包装成平民作秀”的微博,发出了“请骆家辉公布财产”的要求。殊不知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早已实行多年,包括骆家辉在内,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官员都有义务申报财产。
在美国,骆家辉不公布财产不行
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官员财产都需申报公开,骆家辉资产净值总额在135万美元至761万美元之间
《北京日报》的微博义正言辞地敦促骆家辉公布财产,着实摆了一个大乌龙,因为在美国,官员进行财产申报其实是有法可依,不可不公开的。骆家辉早就申报过财产,资产申报表显示,2010年其资产净值总额介于135.6025万美元至761.5999万美元之间。他的个人资产共23项,总额介乎235.6025万美元至761.5999万美元。骆家辉的资产在美国政府行政部门人员中位列第6。2009年和2008年骆家辉的资产情况也同样有处可查。
类似的财产申报和公示不止骆家辉要做,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诸多官员都必须执行。1978年,美国政府颁布《政府伦理法案》,1989年又修订《伦理改革法案》,成为了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申报财产范围有严格限定,从联邦政府之外的任何来源得到的超过200美元的收益都需申报
依据《政府伦理法案》规定的原则,美国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大分支各自设计和颁布了财产申报表格及填表说明,要求在本系统内任职的某一级别以上官员填报,并且向公众开放查阅。申报的内容很多很繁杂,主要包括了:从联邦政府之外的任何来源得到的超过200美元的红利、租金、利息、资本利得以及它们的来源、种类和数量或价值,从非亲属收受的累积价值超过250美元的所有礼品,包括来源和礼品说明,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贸易或业务投资所得,任一时间对任何债权人负债超过10000美元的债务,本人主要住所除外,超过1000美元的房地产购置、出售或交换,超过1000美元的股票、债券、期权或其他证券的买卖或交换。
申报财产的对象并不局限于本人,配偶和受抚养子女的各种收益也涵盖在内,这就杜绝了官员本人财产寥寥,但亲属子女赚的满盆钵的现象。白宫今年4月份公布的美国总统家庭报税单,就是由奥巴马和第一夫人米歇尔联合填写。税单显示2011年奥巴马和米歇尔总收入是78.9674万美元,有一半是总统薪水,另一半则来自奥巴马的书籍销售所得,其中还有超过1万美元的股息收入。相比2010年的173万美元和2009的500多万美元,奥巴马夫妇的收入已经大幅缩水。
财产申报给谁、财产申报时间都需遵守严格程序,民众或民间团体才可以查询监督提出质疑
一般而言,申报适用官员都要向自己所在部门或将要工作部门的伦理官员申报。总统、副总统、独立检察官以及独立检察官任命的工作人员直接向联邦伦理办公室主任申报。其他负责接受与发布官员财务申报的机构及其管辖对象还有司法会议、各军兵种部长、联邦选举委员会、众议院书记、参议院秘书等,分别对应各自机构和雇员。如果申报者尚未上任,正在等待有关部门审议批准,或是民选官员候选人,则接受申报的部门需要将申报材料副本提交相应的机构。知道了这些规定,民众或民间团体就可以有的放矢,到相应的机构去查找自己关注的官员或候选人的财务情况,发现问题就可以提出质疑,或者在竞选过程中挑战该候选人的资格。
除此之外,申报的时间也有严格的规定。联邦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系统所有申报适用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和最高法院大法官都必须在就职的30天内向相应部门申报。总统提名、需要由参议院审议批准任命的官员,在提名的5天之内需要全面申报财务状况。总统或当选总统只要在公开场合宣布打算任命某人担任某项要职,该人提交财务报告的时间不得晚于总统正式向参议院提名后5天。按照联邦选举法的规定取得总统、副总统或国会议员候选人资格的30天之内,或者不迟于该选举年的5月15日,但是最晚不得晚于选举日的30天之前,上述候选人必须提交财务报告。在一年内担任申报适用职务超过60天的官员,须在次年5月15日之前提交包括收入、年度累积超过200美元的酬金、以及用获得的酬金向慈善机构捐款等财务申报。担任申报适用职务的官员在终止担任该项职务后的30天内,也须提交财务申报。
应申而不申或造假后果严重,1989年众议院院长詹姆士·赖特成过去200年第一位因此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
在美国,应申报财产公开的官员如果不公开或者造假,也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果各部门的伦理办公室或接受申报的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某位官员伪造申报信息,或者明知规定但是故意不按时间申报,须将案情通报联邦司法部长。司法部长将通过地区法院对该名官员提起民事诉讼。伪造申报信息者最高罚金5万美元,或一年有期徒刑,或二者并罚。明知规定但是故意不按时间申报的最高罚金为5万美元。一般的逾期申报也会面临处罚。1989年美国
众议院议长詹姆士·赖特提出辞职,有关部门发现他曾经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还曾超规定赚取讲课费,他的妻子贝蒂则曾超额收取别人赠送的礼品等。赖特成为了过去200年来美国第一位因此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
这种动了真格的财产公开,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与之相反,尽管中国也有各种各样所谓的财产报告制度,但都是只向上反映,而不对民众公开。而且在诸多关于收入申报的文件中,并没有任何一件规定了如果申报不实,将要接受怎样的惩罚。因此即便这些财产公开制度确实存在且确有实施,也难保不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很多官员只把基本工资和奖金申报,至于其他隐性收入,谁也不会真的写,谁也追究不了。
腐败与丑闻催生了财产申报制度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政府项目和公共开支暴涨,官员的权责水涨船高,监督其经济行为越来越重要
在最新一期的《学习时报》中有文章指出,因统计、折算和监控三大困难,乐观估计中国的官员财产申报真正实行至少还需10年时间。然而现在的情况是官员能等,民众可等不了,美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同样是在腐败和丑闻之下诞生的。反腐提案历来是有效赢取选票的杀手锏,美国国会和各州议会永远会有关于加强官员财产申报的新提案等待审议,一旦出现比较明显的腐败案件造成政治危机,这些提案就会有较大几率进入表决程序,并获得通过。自二战以来,美国对官员财产申报的规定就这样逐年演进,不断加严。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的政府项目和公共开支暴涨,官员的权责随之水涨船高,监督政府官员的经济行为也因此变得重要起来。
1958年,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幕僚长,“美国的影子总统”阿丹姆斯爆出受贿丑闻,收受了纺织商古德凡一件名贵的驼毛外套和一条东方风格的地毯,虽然没有证据显示阿丹姆斯因此为古德凡谋取了什么特殊赦免,但这种收礼行为本身显然已经超出了美国公众对政客的容忍度。“影子总统”因此挂冠离去后,艾森豪威尔内阁一下子陷入混乱不能自拔,直到这届政府任满结束。阿丹姆斯丑闻彰显了监督官员收入来源的必要性,美国国会在1958年通过了《政府服务伦理规定》,要求任何在政府工作的人员都不得接受可能会影响其职务决策的礼物和帮助。这项规定直接禁止了接受礼物和帮助的行为,而不考虑官员随后是否有回报行为,是规范官员行为的一大进步。但在1958年这项规定仅仅只是一个行政指导意见,约束力很弱。直到60年代中期,在国会再次连续发生腐败丑闻的背景下,白宫和国会才正式规定官员的经济利益不得和其政府职务有利益冲突,国会两院分别成立官员行为标准委员会,开始对官员的财产来源进行全面监督。
水门事件等丑闻频发让民众不信任感加剧,《政府伦理法案》、《伦理改革法案》相继出台使财产申报落到实处
1974年爆发的水门事件,再次震惊了全美,造就了整整一代美国人对政府的严重不信任感。保守主义传统强大的美国立法机构也一改过去审慎多疑的态度,接连推出约束官员行为的法案。1978年,国会总结以前的各项规定,通过了《政府伦理法案》,对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政府机构的官员统一做出规定,所有官员必须填写统一的财产登记表格如实报告其财产和收入。对于由此而来的官员财产登记表格,则由《政府伦理法案》规定建立的美国廉政署来审阅监察。《政府伦理法案》还进一步规定,无官职但有意参加竞选公职的公民也必须公开其财产和收入。换言之,假如一个普通公民的财产和收入被认为和他要竞选的职位有利益冲突,那么他就必须先出售有利益冲突部分的资产再来竞选。
水门事件之后一项比较大的丑闻,当数1987年众议院议长赖特通过卖书变相从游说集团收受酬金的丑闻。这桩丑闻也促成了官员财产监督的进一步严格化。1989年生效的《伦理改革法案》除了对财产登记做了增补规定之外,还进一步规定,国会议员在卸职后一定年限内不得出任和在职期间的职权有利益冲突的公司职位,联邦雇员不得接受类似“车马费”一类的礼节性酬金。同时根据这项改革法案,美国廉政署脱离人事署,成为独立向总统负责的强势机构。十几年后的2007年,围绕国会共和党的一系列游说集团丑闻又促使美国加重在官员财产申报方面的处罚力度。在财产申报表格上作假不仅要付出高达5万美元的罚金,还构成足以判作假者入狱的刑责。
财产申报:官员须让渡隐私捍卫公共利益
政治与利益集团息息相关,财产申报制度能有效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官员不背离选民投向利益集团
美国的政治与利益集团息息相关。成千上万的公司和特殊利益集团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游说国会。同时,议员们持有的股票或其他金融收益,也和这些公司、协会、利益集团存在一定关系。如果公众无法对代表其利益的官员与议员的财产关系状况有所了解,谁能保证他们用一张张选票选出来的利益代言人,最后捍卫的是谁的利益?在美国,大概有1%的人是美国富翁,而这个数字在国会变成了40%到50%。当然富人从政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假如从政成了获取财富的手段,那就堵不住选民的嘴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则给公众提供一个机会去监督他们的利益代言人,杜绝腐败。与此同时,也是给公职人员一个机会,自证清白赢得信任。
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权必须让位于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反腐败、宪政秩序和社会价值观
一提到官员财产公示,总有人认为,这侵犯了官员们的隐私权。然而相比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而言,享有公权力的政务官们让渡部分权利是权衡之下必须做出的妥协。公职人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其财产收入、社会关系、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虽然是受隐私权保护的私事,但这些因素也有可能对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影响。对公职人员的这些隐私加以限制,使之接受社会的监督,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使可疑财产和不廉行为易于暴露。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民主社会,公民享有知情的权利。公众作为政府权力的授予者,有权知悉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和背景资料,有权知道自己所选举或由政府任命的公职人员是否服务于社会,并在此基础上参与公共决策和政府监督。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的民权运动、黑人运动等相关运动,推动了行政部门结构性的变化,使政府改变了公共事务的管理方式,让政治公开化、透明化逐渐成为共识。人们逐渐意识到“腐败对宪法秩序和民主社会的价值构成了一种威胁”,从而决定用民主的方法反对腐败。民主化的运动使得如下观念得以确立: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财产权应受公职职位透明度义务的限制,任何人出任公职,都必须部分地放弃普通人所能享受的基本权利,承担政府公职人员所必需的道德义务。这也可以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