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名言:6、爱情篇:爱是嫩美的花,需要小心的培植
http://www.boxun.com/news/gb/health/2012/10/201210050350.shtml
☆爱情性真名诚。--牛先民
☆爱情是一份人生的美丽,真诚地拥有,将丰厚你的灵魂。--李佩芝
☆两个人都把各自的心坦露给对方,爱情也就更显出它纯洁的本色。--邵毓奎
☆爱情是真诚的心与心的相许,就如同音符与音符的和谐相连。--柳萌
☆在爱情里只有相信不相信的问题,并没有什么配不配。--巴金
今 日 看 点:2014-12-08▲◆★●■☆
外交部发布“菲律宾南海仲裁案”93条立场文件(全文)★★★★
http://news.ifeng.com/a/20141207/42661737_0.shtml
中南海连夜通报周永康案幕后★★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4/12/05/3845328.html
周永康究竟泄露了哪些“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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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将泄密被处死 周永康也是这个下场?★★★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4/12/06/3847090.html
呂新華揭“你懂的”背後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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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有信心夺钓鱼岛制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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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发布“菲律宾南海仲裁案”93条立场文件(全文)★★★★
http://news.ifeng.com/a/20141207/42661737_0.shtml
2014年12月07日 新华网 资料图:3月31日,中国海警3401船拦截菲渔船闯仁爱礁。
原标题:外交部受权发表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 外交部7日受权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重申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的严正立场,并从法律角度全面阐述中国关于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提起强制仲裁。其后,菲律宾不顾中国的一再反对,执意推进仲裁程序。
立场文件指出,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仲裁庭无权审理。
立场文件指出,以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立场文件指出,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立场文件强调,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立场文件进一步指出,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需要各方的耐心和政治智慧才能实现最终解决。有关各方应当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和谈判妥善解决南海问题。在有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之前,各方应当开展对话,寻求合作,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不断增信释疑,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立场文件最后指出,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的做法,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和事实,不会动摇中国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不会影响中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以及与本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政策和立场。
以下为文件全文:
一、引言
1.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交仲裁通知,提起强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2. 本立场文件旨在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不就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本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在任何方面认可菲律宾的观点和主张,无论菲律宾有关观点或主张是否在本立场文件中提及。本立场文件也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3. 本立场文件将说明: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基于上述,并鉴于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二、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4. 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管辖。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非法侵占中国南海岛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政府恢复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派遣军政官员乘军舰前往南海岛礁举行接收仪式,树碑立标,派兵驻守,进行地理测量,于1947年对南海诸岛进行了重新命名,并于1948年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标绘南海断续线。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并采取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南海诸岛的主权。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上述行动一再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的海洋权益。
5. 20世纪70年代之前,菲律宾的法律对其领土范围有明确限定,没有涉及中国的南海岛礁。1935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国家领土”明确规定:“菲律宾的领土包括根据1898年12月10日美国同西班牙缔结的《巴黎条约》割让给美国的该条约第三条所述范围内的全部领土,连同1900年11月7日美国同西班牙在华盛顿缔结的条约和1930年1月2日美国同英国缔结的条约中包括的所有岛屿,以及由菲律宾群岛现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全部领土。”根据上述规定,菲律宾的领土范围限于菲律宾群岛,不涉及中国的南海岛礁。1961年《关于确定菲律宾领海基线的法案》(菲律宾共和国第3046号法案)重申了菲律宾1935年宪法关于其领土范围的规定。
6. 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钥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和司令礁等岛礁;非法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宣布为所谓“卡拉延岛群”,对上述岛礁及其周边大范围海域提出主权主张;并对中国中沙群岛的黄岩岛提出非法领土要求。菲律宾还在有关岛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从事资源开发等活动。
7. 菲律宾上述行为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严重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是非法、无效的。中国政府对此一贯坚决反对,一直进行严正交涉和抗议。
8. 菲律宾将其所提仲裁事项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类:
第一,中国在《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外,对“九段线”(即中国的南海断续线)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
第二,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甚至更多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
第三,中国在南海所主张和行使的权利非法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权权利、管辖权以及航行权利和自由。
9. 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上述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这些仲裁事项均无管辖权。
10. 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第一类仲裁事项,很显然,菲律宾主张的核心是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然而,无论遵循何种法律逻辑,只有首先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才能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
11. 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其海洋权利的基础,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际法院指出,“海洋权利源自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这可概括为‘陆地统治海洋’原则”(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判决第185段,亦参见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判决第96段和1978年爱琴海大陆架案判决第86段),“因此陆地领土状况必须作为确定沿海国海洋权利的出发点”(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判决第185段、2007年尼加拉瓜-洪都拉斯案判决第113段)。国际法院还强调,“国家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基于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陆地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向海延伸部分行使权利的法律渊源”(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判决第140段)。
12. 《公约》序言开宗明义地指出,“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显然,“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是适用《公约》确定缔约国海洋权利的前提。
13. 就本案而言,如果不确定中国对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仲裁庭就无法确定中国依据《公约》在南海可以主张的海洋权利范围,更无从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然而,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畴。
14. 菲律宾也十分清楚,根据《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对于领土争端没有管辖权。菲律宾为了绕过这一法律障碍,制造提起仲裁的依据,蓄意对自己提请仲裁的实质诉求进行精心的包装。菲律宾一再表示自己不寻求仲裁庭判定哪一方对两国均主张的岛礁拥有主权,只要求仲裁庭对中国在南海所主张的海洋权利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进行判定,使仲裁事项看起来好像只是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不涉及领土主权问题。然而,菲律宾的包装无法掩饰其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就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
15. 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第二类仲裁事项,中国认为,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问题不可分割。
16. 首先,只有先确定岛礁的主权,才能确定基于岛礁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
17. 《公约》规定的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权利均赋予对相关陆地领土享有主权的国家。脱离了国家主权,岛礁本身不拥有任何海洋权利。只有对相关岛礁拥有主权的国家,才可以依据《公约》基于相关岛礁提出海洋权利主张。在确定了领土归属的前提下,如果其他国家对该国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提出质疑或者提出了重叠的海洋权利主张,才会产生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如果岛礁的主权归属未定,一国基于岛礁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规定就不能构成一个可以提交仲裁的具体而真实的争端。
18. 就本案而言,菲律宾不承认中国对相关岛礁拥有主权,意在从根本上否定中国依据相关岛礁主张任何海洋权利的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菲律宾要求仲裁庭先行判断中国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是本末倒置。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有关岛礁争端的案件中,从未在不确定有关岛礁主权归属的情况下适用《公约》的规定先行判定这些岛礁的海洋权利。
19. 其次,在南沙群岛中,菲律宾仅仅挑出少数几个岛礁,要求仲裁庭就其海洋权利作出裁定,实质上是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
20. 南沙群岛包括众多岛礁。中国历来对整个南沙群岛、而非仅对其中少数几个岛礁享有主权。1935年中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中国南海各岛屿图》,1948年中国政府公布《南海诸岛位置图》,均将现在所称的南沙群岛以及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南沙群岛。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公布南海诸岛部分标准地名,其中包括南沙群岛的岛礁。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南沙群岛。
21. 2011年4月14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就有关南海问题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第CML/8/2011号照会中亦指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有关规定,中国的南沙群岛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显然,按照《公约》确定中国南沙群岛的海洋权利,必须考虑该群岛中的所有岛礁。
22. 菲律宾在仲裁诉求中对南沙群岛作出“切割”,只要求对其声称的“中国占领或控制的”岛礁的海洋权利进行判定,刻意不提南沙群岛中的其他岛礁,包括至今仍为菲律宾非法侵占或主张的岛礁,旨在否定中国对整个南沙群岛的主权,否认菲律宾非法侵占或主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事实,从而篡改中菲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性质和范围。菲律宾还刻意将中国台湾驻守的南沙群岛最大岛屿——太平岛排除在“中国占领或控制”的岛礁之外,严重违反了一个中国的原则,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显而易见,此类仲裁事项的实质是中菲有关领土主权的争端。
23. 最后,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本身明显是一个领土主权问题。
24. 菲律宾认为其仲裁诉求所涉及的几个岛礁是低潮高地,不能被据为领土。对于上述岛礁是否属于低潮高地,本立场文件不作评论。应该指出的是,无论这些岛礁具有何种性质,菲律宾自己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却一直对这些岛礁非法主张领土主权。菲律宾1978年6月11日颁布第1596号总统令,对包括上述岛礁在内的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及其周边大范围的海域、海床、底土、大陆边及其上空主张主权,并将该区域设立为巴拉望省的一个市,命名为“卡拉延”。虽然2009年3月10日菲律宾通过了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规定“卡拉延岛群”(即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斯卡伯勒礁”(即中国黄岩岛)的海洋区域将与《公约》第一百二十一条(即“岛屿制度”)保持一致,但该规定仅是对上述区域内海洋地物的海洋权利主张进行了调整,并没有涉及菲律宾对这些海洋地物,包括低潮高地的领土主张。菲律宾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在2011年4月5日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第000228号照会中还明确表示:“卡拉延岛群构成菲律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菲律宾共和国对卡拉延岛群的地理构造拥有主权和管辖权”。菲律宾至今仍坚持其对南沙群岛中40个岛礁的主张,其中就包括菲律宾所称的低潮高地。可见,菲律宾提出低潮高地不可被据为领土,不过是想否定中国对这些岛礁的主权,从而可以将这些岛礁置于菲律宾的主权之下。
25. 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本身是一个领土主权问题,不是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公约》没有关于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的规定。国际法院在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的判决中明确表示:“条约国际法对于低潮高地能否被视为领土的问题保持沉默。法院也不知道存在统一和广泛的国家实践,从而可能产生一项明确允许或排除将低潮高地据为领土的习惯法规则”(判决第205段)。这里的条约国际法当然包括1994年即已生效的《公约》。国际法院在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的判决中虽然表示“低潮高地不能被据为领土”(判决第26段),但未指出此论断的法律依据,未涉及低潮高地作为群岛组成部分时的法律地位,也未涉及在历史上形成的对特定的海洋区域内低潮高地的主权或主权主张。无论如何,国际法院在该案中作出上述判定时没有适用《公约》。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不是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
26. 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第三类仲裁事项,中国认为,中国在南沙群岛和黄岩岛附近海域采取行动的合法性是基于中国对有关岛礁享有的主权以及基于岛礁主权所享有的海洋权利。
27. 菲律宾声称,中国在南海所主张和行使的权利非法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权权利、管辖权以及航行权利和自由。菲律宾这一主张的前提是,菲律宾的海域管辖范围是明确而无争议的,中国的活动进入了菲律宾的管辖海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中菲尚未进行海域划界。对菲律宾这一主张进行裁定之前,首先要确定相关岛礁的领土主权,并完成相关海域划界。
28.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一贯尊重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
29. 综上所述,菲律宾要求在不确定相关岛礁主权归属的情况下,先适用《公约》的规定确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并提出一系列仲裁请求,违背了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所依据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任何仲裁请求作出判定,都将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岛礁以及其他南海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判定,都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实际上海域划界的效果。因此,中国认为,仲裁庭对本案明显没有管辖权。
三、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是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
30. 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中菲之间就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两国在南海的争端也早有共识。
31. 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指出,双方“同意遵守”下列原则:“有关争议应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决”(第一点);“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第三点);“争议应由直接有关国家解决,不影响南海的航行自由”(第八点)。
32. 1999年3月23日《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公报》指出,双方承诺“遵守继续通过友好磋商寻求解决分歧方法的谅解”(联合公报第5段)。“双方认为,中菲之间的磋商渠道是畅通的。他们同意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争议”(联合公报第12段)。
33. 2000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21世纪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第九点规定:“双方致力于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同意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促进争议的和平解决。双方重申遵守1995年中菲两国关于南海问题的联合声明”。
34. 2001年4月4日《中国-菲律宾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专家组会议联合新闻声明》第四点指出:“双方认识到两国就探讨南海合作方式所建立的双边磋商机制是富有成效的,双方所达成的一系列谅解与共识对维护中菲关系的健康发展和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35. 中菲之间关于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共识在多边合作文件中也得到确认。2002年11月4日,时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毅作为中国政府代表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各国政府代表共同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36. 《宣言》签署后,中菲两国领导人又一再确认通过对话解决争端。2004年9月3日,时任菲律宾总统格罗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双方一致认为尽快积极落实中国与东盟于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有助于将南海变为合作之海”(联合新闻公报第16段)。
37. 2011年8月30日至9月3日,菲律宾总统贝尼尼奥·阿基诺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9月1日,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重申将通过和平对话处理争议”,并“重申尊重和遵守中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联合声明第15段)。《联合声明》确认了《宣言》第四条关于谈判解决有关争端的规定。
38. 中菲双边文件在提及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时反复使用了“同意”一词,确立两国之间相关义务的意图非常明显。《宣言》第四条使用了“承诺”一词,这也是协议中通常用以确定当事方义务的词语。国际法院在2007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关于适用《防止和惩治灭种罪公约》案的判决中对“承诺”一词有以下明确的解释:“‘承诺’这个词的一般含义是给予一个正式的诺言,以约束自己或使自己受到约束,是给予一个保证或诺言来表示同意、接受某一义务。它在规定缔约国义务的条约中经常出现······它并非只被用来提倡或表示某种目标”(判决第162段)。此外,根据国际法,一项文件无论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只要其为当事方创设了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就具有拘束力(参见1994年卡塔尔-巴林案判决第22段至第26段;2002年喀麦隆-尼日利亚案判决第258段、第262段和第263段)。
39. 上述中菲两国各项双边文件以及《宣言》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据此承担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义务。
40. 中菲双边文件和《宣言》第四条反复重申以谈判方式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并且规定必须在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之间进行,显然排除了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前述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第三点指出“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这里的“最终”一词显然在强调“谈判”是双方唯一的争端解决方式,双方没有意向选择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中菲双边文件和《宣言》第四条虽然没有明文使用“排除其他程序”的表述,但正如2000年南方蓝鳍金枪鱼仲裁案裁决所称:“缺少一项明示排除任何程序[的规定]不是决定性的”(裁决第57段)。如前所述,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在上述中菲双边文件和《宣言》的制订过程中,中国的这一立场始终是明确的,菲律宾及其他有关各方对此也十分清楚。
41. 因此,对于中菲在南海的争端的所有问题,包括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双方同意的争端解决方式只是谈判,排除了其他任何方式。
42. 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在中菲之间已就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也不适用。
43. 《公约》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公约》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44. 如前分析,中菲两国已通过双边、多边协议选择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没有为谈判设定任何期限,而且排除适用任何其他程序。在此情形下,根据《公约》上述条款的规定,有关争端显然应当通过谈判方式来解决,而不得诉诸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45. 菲律宾声称,1995年之后中菲两国就菲律宾仲裁请求中提及的事项多次交换意见,但未能解决争端;菲律宾有正当理由认为继续谈判已无意义,因而有权提起仲裁。事实上,迄今为止,中菲两国从未就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进行过谈判。
46. 根据国际法,一般性的、不以争端解决为目的的交换意见不构成谈判。2011年国际法院在格鲁吉亚-俄罗斯联邦案的判决中表示,“谈判不仅是双方法律意见或利益的直接对抗,或一系列的指责和反驳,或对立主张的交换”,“谈判······至少要求争端一方有与对方讨论以期解决争端的真诚的努力”(判决第157段),且“谈判的实质问题必须与争端的实质问题相关,后者还必须与相关条约下的义务相关”(判决第161段)。
47. 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其解决绝非易事。有关各方至今仍在为最终谈判解决南海问题创造条件。在此背景下,中菲之间就有关争端交换意见,主要是应对在争议地区出现的突发事件,围绕防止冲突、减少摩擦、稳定局势、促进合作的措施而进行的。即使按照菲律宾列举的证据,这些交换意见也远未构成谈判。
48. 近年来,中国多次向菲律宾提出建立“中菲海上问题定期磋商机制”的建议,但一直未获菲律宾答复。2011年9月1日,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双方再次承诺通过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然而未待谈判正式开始,菲律宾却于2012年4月10日动用军舰进入中国黄岩岛海域抓扣中国的渔船和渔民。对于菲律宾的挑衅性行动,中国被迫采取了维护主权的反制措施。此后,中国再次向菲律宾建议重启中菲建立信任措施磋商机制,仍未得到菲律宾回应。2012年4月26日,菲律宾外交部照会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提出要将黄岩岛问题提交第三方司法机构,没有表达任何谈判的意愿。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即单方面提起了强制仲裁程序。
49. 中菲此前围绕南海问题所进行的交换意见,也并非针对菲律宾所提的仲裁事项。例如,菲律宾援引1997年5月22日中国外交部关于黄岩岛问题的声明,以证明中菲之间就黄岩岛的海洋权利问题存在争端并已交换意见;但菲律宾故意没有援引的是,中国外交部在声明中明确指出:“黄岩岛的问题是领土主权问题,专属经济区的开发和利用是海洋管辖权问题,两者的性质和所适用的法律规则都截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菲方试图以海洋管辖权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企图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一声明的含义是,菲律宾不得借口黄岩岛位于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否定中国对该岛的领土主权。可见,上述交换意见的核心是主权问题。
50. 还需注意的是,菲律宾试图说明中菲两国自1995年起交换意见的事项是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但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历史上,菲律宾于1961年6月17日颁布第3046号共和国法案,将位于菲律宾群岛最外缘各岛以外、由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等国际条约所确定的菲律宾边界线以内的广阔水域纳入菲律宾领海,领海的宽度大大超过12海里。菲律宾于1978年6月11日颁布第1596号总统令,对所谓“卡拉延岛群”(即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及其周边大范围的海域、海床、底土、大陆边及其上空主张主权。菲律宾自己也承认,直到2009年3月10日通过的第9522号共和国法令,菲律宾才开始使其国内法与《公约》相协调,以期完全放弃与《公约》不符的海洋权利主张。该法令首次规定,“卡拉延岛群”(即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斯卡伯勒礁”(即中国黄岩岛)的海洋区域将与《公约》第一百二十一条(即“岛屿制度”)保持一致。既然菲律宾自己都认为,其直到2009年才开始放弃以往与《公约》不符的海洋权利主张,那么何谈中菲两国自1995年起已就与本仲裁案有关的《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交换意见。
51. 菲律宾声称,由于中国自己已严重违反了《宣言》的规定,所以无权援引《宣言》第四条来排除仲裁庭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述说法严重违背事实。菲律宾指责中国采取包括威胁使用武力的行动驱离在黄岩岛海域长期、持续作业的菲律宾渔民,以及中国阻止菲律宾对在仁爱礁坐滩的军舰和人员进行补给,试图说明中国违反了《宣言》的规定。但事实是,在黄岩岛问题上,菲律宾首先采取威胁使用武力的手段,于2012年4月10日非法派出军舰在黄岩岛海域强行扣留、逮捕中国渔船和渔民。在仁爱礁问题上,菲律宾一艘军舰于1999年5月以所谓“技术故障”为借口,在中国南沙群岛的仁爱礁非法坐滩。中国多次向菲律宾提出交涉,要求菲律宾立即拖走该舰。菲律宾也曾多次向中国明确承诺拖走因“技术故障”坐滩的军舰。然而15年来,菲律宾不仅违背此前承诺,拒不拖走有关军舰,反而试图在该礁上修建固定设施。2014年3月14日,菲律宾还公开宣称其在1999年是将该军舰作为永久设施部署在仁爱礁。针对菲律宾的上述挑衅行为,中国被迫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因此,菲律宾对中国的指责是毫无道理的。
52. 菲律宾一方面为支持其提起的仲裁而否认《宣言》第四条的效力,另一方面,却又在2014年8月1日外交部声明中提出解决南海问题的倡议,要求各方遵守《宣言》第五条的规定,并且“全面、有效执行《宣言》”。菲律宾对《宣言》所采取的这种自相矛盾、出尔反尔的做法,明显违反国际法上的诚信原则。
53. 诚信原则要求各国对相互达成的协议作出诚实的解释,不得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对协议作出违反原意的曲解。诚信原则至关重要,它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二款中,涉及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参见罗伯特·詹宁斯和亚瑟·瓦茨1992年所编《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第一卷第38页)。国际法院在1974年澳大利亚-法国核试验案的判决中指出,“指导制订和履行国际义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信原则,无论这种义务是基于什么渊源,信任与信心是国际合作的根本”(判决第46段)。
54. 中国愿借此机会强调,《宣言》是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过多年耐心的谈判,在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重要文件。在《宣言》中,有关各方承诺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各方重申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1982年《公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各方承诺根据上述原则,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探讨建立信任的途径;各方重申尊重并承诺包括1982年《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所规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飞越自由;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此外,《宣言》还详细列出有关各方在和平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之前,建立相互信任的途径和开展合作的领域。作为落实《宣言》的后续行动,各方承诺将磋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
55. 《宣言》对稳定南海局势、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海上合作和增信释疑起到了积极作用。《宣言》每项条款均构成该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否定《宣言》的作用,将导致中国和东盟国家南海合作关系的严重倒退。
56. 菲律宾作为东盟成员,参与了《宣言》的整个磋商过程,应当十分清楚《宣言》对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南海问题的重要性。目前,中国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已建立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宣言》,并就“南海行为准则”展开磋商,维护南海局势的稳定,为南海问题的最终和平解决创造条件。菲律宾现在提起强制仲裁程序,与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共同愿望和努力背道而驰,其目的并非像菲律宾所标榜的那样寻求和平解决南海问题,而是试图通过仲裁向中国施加政治压力,以通过对《公约》的所谓“解释或适用”来达到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合法权利,并按其单方面主张和意愿解决南海问题的目的。对此,中国当然不能接受。
四、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被中国2006年声明所排除,不得提交仲裁
57. 《公约》第十五部分确认了缔约国可以书面声明就特定事项排除适用该部分第二节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中国2006年作出此类声明,符合《公约》有关规定。
58. 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该声明称:“关于《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也就是说,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下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强制仲裁。中国坚信,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进行友好磋商和谈判,是和平解决中国与周边邻国间的海洋争端最有效的方式。
59. 中国与菲律宾是海上邻国,两国属于《公约》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所指的“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两国之间存在海域划界问题。由于中菲有关岛礁领土争端悬而未决,两国尚未进行海域划界谈判,但已开展合作为最终划界创造条件。
60. 2004年9月3日,中菲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指出“双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在尚未全面并最终解决南海地区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前,双方将继续探讨共同开发等合作”(联合新闻公报第16段)。
61. 上述联合声明发表的前两天,经中菲两国政府批准并在两国元首的见证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签署《南中国海部分海域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该协议于2005年3月14日扩大为中国、菲律宾、越南三方之间的协议。这是有关国家加强合作,为谈判解决南海争端创造条件的有益尝试。该协议适用范围就在菲律宾此次提起仲裁所涉海域之内。
62. 2005年4月28日,时任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对菲律宾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同意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越南油气总公司和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签订《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表示欢迎”(联合声明第16段)。
63. 2007年1月16日,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菲律宾进行正式访问期间,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再次表示,“南海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可以成为本地区合作的一个示范。双方同意,可以探讨将下一阶段的三方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以加强本地区建立互信的良好势头”(联合声明第12段)。
64. 可见,中菲之间对于通过合作促进海域划界问题的最终解决已有共识。鉴于中国2006年作出的声明,菲律宾不得单方面将海域划界问题提交仲裁。
65. 为了掩盖中菲海域划界争端的实质,绕过中国2006年声明,菲律宾将海域划界争端拆分,抽取其中几个事项作为孤立的问题提交仲裁,要求仲裁庭分别进行所谓的“法律解释”。
66. 不难看出,菲律宾提出的各项仲裁事项,包括海洋权利主张、岛礁性质和海洋权利范围,以及海上执法活动等等,均是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在以往海域划界案中所审理的主要问题,也是国家间海域划界实践中需要处理的问题。这些问题属于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7. 海域划界是一项整体、系统工程。《公约》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海域划界问题,“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家实践均确认,为使海域划界取得公平的结果,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基于上述,适用于海域划界的国际法,既包括《公约》,也包括一般国际法。海域划界既涉及权利基础、岛礁效力等问题,也涉及划界原则和方法,以及为实现公平解决所必须考虑的所有相关因素。
68. 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构成中菲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能在中菲海域划界的框架下,与有关当事方基于《公约》、一般国际法和长期历史实践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和利益结合起来,予以综合考虑。菲律宾将中菲海域划界问题拆分并将其中的部分问题提交仲裁,势必破坏海域划界问题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违背海域划界应以《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为基础以及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的原则,将直接影响今后中菲海域划界问题的公平解决。
69. 菲律宾表面上不要求进行划界,但却请求仲裁庭裁定部分岛礁是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裁定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和行使主权权利,等等。上述仲裁请求显然是要求仲裁庭确认相关海域属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菲律宾在该海域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这实际上是在变相地要求仲裁庭进行海域划界。菲律宾提出的各项仲裁事项,实际上已涵盖了海域划界的主要步骤和主要问题,如果仲裁庭实质审议菲律宾的各项具体主张,就等于是间接地进行了海域划界。
70.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理应受到尊重,菲律宾试图绕过中国排除性声明提起强制仲裁的做法是滥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71. 中国2006年排除性声明一经作出即应自动适用,其效力是,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未经中方同意,其他国家不得针对中国就相关争端单方面提交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同时,中国也放弃了就同类争端针对其他国家单方面提起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72. 菲律宾辩称,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未在该条所列的四种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中作出选择,应被视为已接受强制仲裁程序。这种观点是有意误导。中国2006年声明的目的和效果就是对于特定事项完全排除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无论中国对《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所列的四种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是否作出选择,只要是属于中国2006年声明所涵盖的争端,中国就已经明确排除了适用《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下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强制仲裁的可能性。
73. 尽管菲律宾认为其所提仲裁事项不属于中方2006年声明所涵盖的争端,但在中国对此持不同看法的情况下,菲律宾应先行与中国解决该问题,然后才能决定能否提交仲裁。如果按照菲律宾的逻辑,任何国家只要单方面声称有关争端不是另一国排除性声明所排除的争端,即可单方面启动强制仲裁程序,那么《公约》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就变得毫无意义。
74. 自《公约》生效以来,本案是第一例在一国已作出排除性声明的情况下,另一国针对该声明所涵盖的争端单方面启动强制仲裁程序的案件。如果菲律宾这种“设计”的争端被认为可以满足强制仲裁管辖权的条件,那么可以设想,第二百九十八条所列的任何争端均可以按照菲律宾的方法与《公约》某些条款的解释或适用问题联系起来,都可以提起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若可以如此适用《公约》,那么,《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还有何价值?目前35个国家所作出的排除性声明还有何意义?中国认为,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是在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严肃性构成严重的挑战。
75. 综上所述,即使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事项涉及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是海域划界争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被中国2006年声明所排除,菲律宾不得就此提起强制仲裁程序。
五、中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76. 根据国际法,各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针对国家间争端行使管辖权必须以当事国的同意为基础,即“国家同意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出席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各国代表经过长期艰苦的谈判,作为一揽子协议,达成了《公约》第十五部分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77. 《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只适用于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缔约国有权自行选择第十五部分规定以外的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公约》第二百九十七条和第二百九十八条还针对特定种类的争端规定了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限制和例外。
78. 《公约》第十五部分这种平衡的规定,也是许多国家决定是否成为《公约》缔约国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在1974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二期会议上,萨尔瓦多大使雷纳多·佳林多·波尔在介绍关于《公约》争端解决的第一份草案时强调,有必要将直接涉及国家领土完整的问题作为强制管辖的例外。否则,许多国家可能不会批准甚至不会签署《公约》(参见沙巴泰·罗森和路易斯·索恩1989年所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第5卷第88页第297.1段)。因此,在解释和适用《公约》第十五部分的规定时,必须维护该部分的平衡和完整。
79. 中国重视《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在维护国际海洋法律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接受了《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有关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但是,中国接受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领土主权争端,不包括中国与其他缔约国同意以自行选择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争端,也不包括《公约》第二百九十七条和中国2006年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所作声明排除的所有争端。对于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中国从未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80.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争端当事国可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公约》对此予以确认。《公约》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
81. 当事国自行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优先于《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公约》第二百八十六条也规定:“在第三节限制下,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已诉诸第一节而仍未得到解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可见,只要当事方已经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并且排除其他任何程序,《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就完全不适用。
82. 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先性和重要性在2000年南方蓝鳍金枪鱼仲裁案裁决中得到了进一步肯定。仲裁庭指出,“《公约》远未建立一个真正全面的、有拘束力的强制管辖制度”(裁决第62段),“《公约》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允许缔约国将第十五部分第二节强制程序的适用限定在所有当事方均同意提交的案件”(裁决第62段)。如果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规定不能得到有效遵守,就会实质上剥夺缔约国基于国家主权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从而违反国家同意原则,破坏《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平衡和完整。
83. 相关司法或仲裁机构在行使确定自身管辖权方面的权力时,也必须充分尊重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公约》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中国尊重相关司法或仲裁机构根据《公约》所享有的上述权力,但同时强调,相关司法或仲裁机构在行使其权力时不应损害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不应损害国际司法或仲裁必须遵循的国家同意原则。中国认为,这是仲裁庭在适用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自身管辖权时所必须受到的限制。总而言之,“争端当事方是争端解决程序完全的主人”(沙巴泰·罗森和路易斯·索恩1989年所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第5卷第20页第280.1段)。
84. 中国尊重所有缔约国依据《公约》的规定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公约》第三百条规定:“缔约国应诚意履行根据本公约承担的义务,并应以不致构成滥用权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管辖权和自由。”菲律宾明知其所提出的仲裁事项本质上是岛礁领土主权问题,明知中国从未同意就有关争端接受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明知中菲之间存在关于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协议,还要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违反了《公约》的相关规定,无助于争端的和平解决。
85. 鉴于上述,并基于仲裁庭对本案显然不具有管辖权,中国政府决定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以捍卫中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主权权利,确保中国依据《公约》于2006年作出的排除性声明起到应有的效力,维护《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完整性以及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中国的这一立场不会改变。
六、结论
86. 中国认为,仲裁庭对于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争端提起的强制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
第一,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第二,以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第三,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经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第四,中国从未就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接受过《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仲裁庭应充分尊重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在《公约》规定的限度内行使其确定管辖权方面的权力;菲律宾提起仲裁是对《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滥用。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87. 中国一贯奉行睦邻友好政策,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领土争端和海域划界问题。中国认为,谈判始终是国际法认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方式。
88. 经过长期的外交努力和谈判,中国与14个陆地邻国中的12个国家妥善解决了边界问题,划定和勘定的边界线长度达两万公里,占中国陆地边界总长度的90%。在海上,2000年12月25日中国与越南通过谈判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划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中国还于1997年11月11日与日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2000年8月3日与韩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5年12月24日与朝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海上共同开发石油的协定》,作为海域划界前的临时性安排。
89. 事实证明,只要相关国家秉持善意,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谈判,就可以妥善地解决领土争端和海域划界问题。对于中国与菲律宾之间的有关争端,中国也坚持同样的原则和立场。
90. 中国不认为在当事方同意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是不友好的行为。但是,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明知他国已明确表示不接受仲裁,明知双方已承诺通过双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还要强行将争端诉诸仲裁,就不能被认为是友善的行为,更不能被认为是坚持法治的精神,因为这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这种做法不仅不可能使两国争端得到妥善解决,反而会进一步损害两国之间的互信,使两国之间的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91. 近年来,菲律宾在黄岩岛和仁爱礁等问题上不断采取新的挑衅行动,不仅严重损害了中菲之间的政治互信,也破坏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落实《宣言》、磋商制订“南海行为准则”的良好氛围。事实上,过去几年来,在东南亚地区,不是菲律宾所描绘的“中国变得更强势”,而是菲律宾自己变得更具挑衅性。
92. 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加上各种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敏感的政治因素,需要各方的耐心和政治智慧才能实现最终解决。中国坚持认为,有关各方应当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在有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之前,各方应当开展对话,寻求合作,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不断增信释疑,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93.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的做法,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和事实,不会动摇中国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不会影响中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以及与本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政策和立场。▲◆★●■☆
中南海连夜通报周永康案幕后★★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4/12/05/3845328.html
多维 2014-12-05:乱世用重典,用刑上大夫,相信后人谈论中共新三十年时,周永康案将具有标志性意义,成为奠定这个时代的基石之一。多维新闻此前在《周永康五宗罪有蹊跷 官方通报透玄机》一文中已经分析,官方的正式通报中,透露出多个外界意料之外的信息,例如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等。周永康作为中共长时间内落马的第一个政治局常委,将会面临怎样的下场?会否如薄熙来案当时那样公审?刑责究竟有多重甚至会否判死,值得细探。
或贪腐公审 泄密内部审判
因为对于周永康的党内调查已经结束,周案的详细情况相信已经水落石出,只是外人无从知晓。虽然最高检已经提起公诉,但是相信随后的侦办工作只是例行公事,在进入司法阶段,首先摆在公众面前的一个疑问是,周永康会否如薄熙来那样公审。
薄、周、徐三案,是习近平时代治国戡乱的重要案件,是警告党政军系统收手、巩固权力重拾民心的重要之举。除了此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外,正如多维新闻此前分析所言,12月4日是中国首个宪法日,在这个特殊时刻公布周永康案件,其法律上的符号意义不言而喻。在这个背景下,周永康将接受公审成为一种可能性极大的猜测。
周永康会否接受公审?
若论公审高官,周永康将不是首例。在周永康之前,中国官方对于薄熙来的公开审判一度被称为自四人帮之后的“世纪大案”。2013年7月25日,中国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提起公诉。8月22日至26日,济南中院连续四天半公开审理薄熙来案,期间通过微博公布庭审纪实,每半天召开一次通报会,其开放程度可谓开创了中国司法审判的先河。由于以往中国大部分贪官在案发后接受法院审判时,通常都已经与负责调查的检察机关、纪委方面在基本事实达成了一定“默契”,对于检方提起的指控一般都会无条件认罪,从而换来从轻处罚。例如在薄熙来案件审判之前不久的原铁道部长刘志军案审判时,刘志军不仅放弃了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更是在庭审现场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提出异议,并且表示无论结果如何都不会上诉。并在庭审最后声泪俱下地说:“我作为一个农民的孩子,本应该为中国铁道、为中国梦做更多的贡献,但是因为放松了自己的学习,放松了思想上的警惕,走到了这条道路。”
而薄熙来在庭审时不仅当庭全盘否认了检方对其指控的“三宗罪”,更是当庭希望法院“如果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词,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希望检方不要用贪腐的罪名侮辱自己薄家的“家风”,由于案件是使用微博直播的方式,因此在那5天里,薄熙来与检察机关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的对抗也被第一时间于中国网络上传播,成为当时的热点事件。薄熙来这种不配合的做法,被观察人士认为是其最终被“重判”的重要原因。随后的9月22日,当薄熙来听到法院宣判自己无期后更是失态,当庭咆哮,被法警强行带离法庭,并没有当庭提起上诉的机会。
以此观察,中共对于公审周永康其实还是存在变数。若公审,这其中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法律意义,警告全党、展现中共依法办事的姿态就会尽显。但其中的变数就是审判时,周永康会否如薄熙来那样存在不可控情况?这不是提前内部双方达成妥协就能解决的,公审周永康“口无遮拦”,甚至泄露了某些内部机密,这都是决策层不想看到的。但这只是一个“变量”而已,从薄案公审,中共所获得的民意支持来看,周案公审可期。
另外也需注意的是,对于王立军的审判,当时除了公开审判外,还有一日的内部审判,不对外界透露。周案是否也会分成两个阶段,贪腐等其他罪名公审,泄密罪名内部审判,也是一种可能性。
无期徒刑可能性大 泄密将是变数
官方正式通报中,周永康身陷五宗罪,其一,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其二,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其三,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其四,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其五,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这五项罪名中,前三项分别违反了贪污、受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危害国家安全等刑事罪责。后两项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是党纪层面的问题。
如前文所说,在这种级别的高官查处上,中纪委是承担主要角色、其对于周永康的调查应该是已经将案情水落石出,接下来的最高检调查只是按部就班之事。那从目前官方透露的信息来看,周永康会否被判处死刑?不仅打破“入常无罪”,甚至更进一步破“入常不死”。这就不妨与之前类似的高官案件进行对比。
徐才厚案目前也尚在官方调查阶段,因此目前时间距离最近,级别相似的对比案件还是薄熙来案。同样是政治局审议通过,在2012年9月28日,官方对于薄熙来罪名的定性是“在担任大连市、辽宁省、商务部领导职务和中央政治局委员兼重庆市委书记期间,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在王立军事件和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件中滥用职权,犯有严重错误、负有重大责任;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利用职权、薄谷开来利用薄熙来的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此外,调查中还发现了薄熙来其他涉嫌犯罪问题线索”。
其中,通过家人受贿,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权色交易,涉嫌其他犯罪问题都与周永康相似。唯一不同的是薄熙来在王立军的使用问题上用人失察,滥用职权,并且牵扯到谷开来谋杀海伍德案件中。而周永康最为不同之处就是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而这也许可能就是周永康最终会重判的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罪。
周永康究竟泄露了什么党和国家机密,目前尚不可知。最有可能的猜测还是与薄熙来有关,多维新闻此前就曾透露,“王立军事件”后,2012年年3月7日全国“两会”期间,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胡锦涛、温家宝、习近平、李克强支持免除薄熙来职位的决定,但周永康投了反对票,成为九位常委中的不和谐音,从而令对薄熙来的处理无法形成统一意见。随后,他更将中央的处理意见私下通知薄熙来,严重违背了中共中央组织纪律和保密法规。而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薄熙来当年的判罚是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在刑法规定中,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只是目前司法判决中,通常经济案件不判死刑,因此周永康会否成为近年来首个因为贪污被判死的官员,将是一大看点。
结党、与中央二心 政治因素决定政法王命运
除了这些法律上的判刑外,其实周案最终可能会重判的一个因素是政治因素。自周案一开始,外界一直风传周永康有“政变”图谋,所谓周和薄组成了政治同盟,意图打乱中共在十八大上的高层人事布局,不仅薄熙来将“上位”,甚至给蒋洁敏等人“封官许愿”。虽然这种传闻难辨真假,但是这也反映出外界的一种观感,周永康结党,与中央二心。这种论调也间接地被官方承认,例如在周永康被宣布调查以及这次调查结果公布,《人民日报》的评论多次剑指“结党”、“山头主义”,说明周永康恰有此类“罪行”,只是官方不欲公开宣布。
自中共建党、国民革命战争以来,在历次残酷的斗争中,中共高层内部即有一种共识,就是负责情报收集、政治保卫的负责人,必须要保持对中共的绝对忠诚,不得有二心,因为一旦他们有了与中央不一致的想法,鉴于他们手里掌握的权力和诸多机密以及重要财产,对于中共这个政党来说可能带来极为致命的打击。周永康确实是中共高层结构的一个异数。权力之大(主掌全国公检法包括国安系统),地位之高(唯一入常的政法委书记),权力同执掌的资源显然已经超出了他的前辈,因此一旦同中央核心存有二心,必然成为任何一任总书记的心头大患。这也许能够解释为什么周在电话通知薄熙来之后,被迅速要求移交权力,其势力遭中央高层消减,甚至导致十八大产生的新常委中将政法委书记迅速剔除,以免后患。因此,出于政治目的,中共要从影响力到肉体,彻底清除周永康,这或许是另一个极端方向的猜想。▲◆★●■☆
周永康究竟泄露了哪些“国家机密”?★★★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4/12/06/3846253.html
美国之音 2014-12-06:周永康案终于尘埃落地,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500多字的新华社消息中,周的罪行约占220多字。周所涉及的罪行类别,其中大多数早已通过财新网系列报道通报外界,新的只有一类,即周永康严重违反党的“保密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自薄熙来案发之后直至今年上半年,由于中共高层内斗,各种涉及中共高层领导家族财富故事的“党与国家机密”外泄,其中,究竟哪些“国家机密”外泄与周永康有关?
关联之一: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泄密
由周永康系的管道外泄的国家机密,当然主要限于周永康的“政敌”之家族。2012年6月开始,有这么几条新闻震惊世界,一是彭博社6月29日报道的《习近平家族财富过亿,权贵精英身家几何》,称习近平姐姐家族拥有财富高达3.76亿美元;二是《纽约时报》10月26日报道《总理家人隐秘的财富》,直至11月27日《温氏家族与平安崛起》称温家宝家族拥有的财富逾27亿美元。尽管位势远逊于总理的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家族拥有的财富规模超过温家,高达31亿美元(《纽约时报》2012年12月31日:《戴相龙亲属借平安获利》),但因其位势不显,一般人不太关注。
北京对这两家媒体的报复有多种形式,除了外界都知道的不给两家记者发签证之外,最有效的一次报复行动是中国当局在2013年11月30日突击搜查了彭博社位于北京和上海的办事处,拿到了一些重要证据。据香港《苹果日报》2013年12月23日在《李东生落马“死因”揭晓:向彭博社爆习黑材料》中所说,“本月20日,官方宣布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号为610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据悉,李东生犯事,是因为美国彭博社去年所发表习近平家族财富的有关材料寄自中央610办公室。”
李东生是周永康一手提拔的嫡系,这点在李曾经供职的中央电视台人所共知,国内媒体也公开谈到这一点。根据国内财新网2014年7月开始刊发的系列报道《周永康的红与黑》提供的资料,2013年12月正是中共中央对周永康一家先后批捕的时期,周永康亦在那时失去自由。
关联之二:《中国离岸金融报告解密》的资料来源
2014年1月21日,国际调查记者联盟(ICIJ)发布《中国离岸金融报告解密》,尽管意义非常重大,但外界都明白,这些资料外泄完全是“权力斗争的产物”。这份《中国离岸金融解密》公布了上百位中共高层家庭成员,其中有涉及习近平、邓小平、李鹏、温家宝等五位中共领导人家属的资料(另外还有胡锦涛的堂侄),独缺江泽民、曾庆红、周永康、朱镕基等四位政治局常委家属子女的资料。外界据此认为,这些信息是周永康系势力提供的,我在今年1月25日的文章《让世界认识一个盗贼型政权 ——中国离岸金融报告解密的意义》中指出,有这一可能,但并不影响资料的真实性及其意义 。
《中国离岸金融解密》对资料来源阐述如下:“所有小数据库来自两个较大的独立数据库,分别包含两间离岸中介公司─总部在新加坡的保得利信誉通(Portcullis TrustNet)和总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英联邦信託有限公司(Commonwealth Trust Limited)过去三十多年的内部资料。它们帮助成千上万的个人和公司注册离岸实体、设立隐蔽银行账户”。这些信息被载于一个硬盘上,交给国际调查记者联盟的某人或者某几人,谁是硬盘的提供者,以及提供者如何获得这些信息,报告并未涉及,但这完全符合保护新闻源安全的媒体伦理。
资料中独缺江、曾、周三家的资料,我认为是出于以下可能:这两家公司因某种短处被中国国家安全部的特工拿捏,不得不在威胁下交出资料。有了李东生为彭博社提供有关习近平亲属相关资料的“前科”,外界将周永康系势力向外媒提供信息作为假定,可以成立。因为相对于其他部门,国安部门与公安部门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能性较大。于是周永康等有办法做点手脚,删除江泽民、曾庆红与周永康等家族成员的相关资讯,再将资料外泄出去。至于朱镕基家族成员无资料,一种可能是朱家子女确实没涉及这类离岸公司,二是周系在提供资料时故意将其删去,以模煳消息来源。
以上判断还有三个参数可做佐证:
一是时间段吻合。按《中国离岸金融解密:我们如何进行报道》中提供的时间,ICIJ应该是在2013年7月左右得到那个含有250万份离岸金融秘密文件的硬盘,这一时间正好处于外媒密集报道这些高层家族丑闻这一时段之内,与李东生向彭博社提供资料的时间相近。
二是参与该报告事务的人被砍伤。香港《明报》前总编刘进图在报告发布后不久,即今年2月26日被“不明身份者”砍成重伤,当时港媒指是涉及新闻自由,但香港立法会议员叶刘淑仪却称,她熟悉刘进图,刘不会与人结怨,也不相信事件与新闻自由有关。台湾《一周刊》经调查后,于3月6日刊发长文《刘进图误踩地雷,卷入中共内斗》,将刘进图卷入《中国离岸金融解密》报告一事揭示出来。
三,中共当局开始调查向周永康提供信息的国安部官员。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局长梁克今年1月中旬被中纪委带走。梁被带走的原因国内没报道,据《纽约时报》2月22日报道《中国反腐败调查或已触及国安系统》(记者储百亮, 安思乔)独家消息,有两个消息源告诉记者,梁克涉嫌把来自安全局间谍网、电话监听以及中国首都的告密者的信息,非法转交给周永康,为其提供帮助。
《纽约时报》近两年有关温、习等高官家族的资料来源何处,与周永康系是否有关,目前尚无公开资讯可资考证。仅以《中国离岸金融解密》报告所涉资料来看,涉及人数共有37,000多名,高层家族成员上百位。如我所言,这份报告充分暴露了中共盗贼型政权的本质。中共当然更会认定,这份报告对党与国家形象伤害极大。新华社12月6日凌晨发布的消息宣称:“周永康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考虑到前不久中国刚颁布新的《反间谍法》,从所有迹象来看,周永康获重刑极有可能。参考类似案例,近10多年以来中共高官因对外泄密而身处极刑的只有少将刘连昆,因向台湾出售情报于1999年被处死。另外一位少将姬胜德因涉及厦门远华走私案和出卖军事情报牟取暴利2千多万,检方控以受贿罪、贪污罪及挪用公款罪等多项罪名之理由被拘捕,军事法庭在一审中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数年后改判无期。姬胜德的量刑肯定考虑了“议贵”这一潜规则,中共最高当局看在其父中共元老姬鹏飞的面子上从轻处置。周永康贵为政治局常委,量刑时是否考虑“刑不上常委”这一议贵原则,将是其获刑轻重的主要因素。 ▲◆★●■☆
少将泄密被处死 周永康也是这个下场?★★★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4/12/06/3847090.html
东方日报 2014-12-06:内地官方前晚深夜宣布,中共前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前书记周永康被开除党籍并被检察机关逮捕,成为继「四人帮」后被起诉的中共最高级别官员,该宗历时一年调查、被称为中共建政以来最大贪腐案终于尘埃落定。不过在官方公布的六宗罪中,除严重违反党纪、收受巨额贿赂、与多名女性通姦等海内外传媒屡有提及外,更罕见的第一次公开周永康「洩露党和国家机密」,震惊外界,这是六十五年来,首度有正国级中共高层被控「洩密」。虽未知洩密范围和内容,但消息指,或涉及就「王立军事件」向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通风报信」;有内地学者认为「洩密」是最严重指控,由于周永康掌握国家最高核心机密,相信刑期定会重过薄熙来,最高可判死刑。
外媒爆或涉洩高官家产
内地刚颁布新的《反间谍法》之际,官方媒体公布周永康六宗罪之一包括「洩露党和国家机密」,而之前倒台的高官,包括前中共政治局委员薄熙来、徐才厚等均无此指控,消息迅速引发外界关注。北京历史学者章立凡向本报记者称,周永康涉嫌洩露党和国家机密,罪行严重,相信判刑会较薄熙来更重,甚至是死刑或死缓,但法院可能不公开审讯过程,或不公开某部分审讯。章立凡指出,周永康作为政治局常委,掌握国家最高核心机密,他与外人或家人随意交谈内容,都可能属于机密,因此很难界定其洩露机密范围。
日本《读卖新闻》引述中国司法部人士消息称,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周永康,前年二月处理前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事件,涉将掌握的机密讯息及中央高层处理决定洩露给薄熙来。美国之音中文网引述学者分析指,由周永康政法管道外洩的国家机密,或包括对外媒爆料中共高层家族资产,而国际调查记者联盟(ICIJ)早前发布《中国离岸金融报告解密》,披露上百位中共高层家庭成员海外设公司转移资产,亦可能与周永康洩密有关。
解放军少将洩密被处死
内地《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主体主要有七大项,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据悉,近十多年来中共高官因对外洩密被处极刑的只有解放军少将刘连昆,因向台湾出售情报于九九年被处死。▲◆★●■☆
呂新華揭“你懂的”背後故事★★★
http://www.CRNTT.com
2014-12-07:中評社香港12月7日電/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決定對周永康展開調查3個月後,今年3月2日,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新聞發言人呂新華在回應媒體關於周永康案時的一句“你懂的”,瞬間紅遍中國。
呂新華昨日向文匯網揭開了“你懂的”背後的故事,原來當時他並不了解對周案查處的內情,也沒有接到中央對周案作出含糊回答的授權。不過,“你懂的”的表述,無心插柳柳成蔭,暗合了民眾對中央強力打虎的默契和期待,也最終見證了新一屆中央令人滿意的反腐答卷。
2014年3月初,“大老虎”案尚未浮出水面。呂新華在全國“兩會”首場發布會上即將結束時迎來港媒極為刁鑽的問題–周永康案。問題一出,包括呂新華在內的全場都笑了起來。他坦言,“不論什麼人,不論其職位有多高,只要觸犯了黨紀國法,都要受到嚴肅的追查和嚴厲的懲處,這不是一句空話。我只能回答成這樣了,你懂的。”這是近年來中國新聞發言人最令人津津樂道的回答。
無心插柳 民眾意會
“當時沒有任何人曾給過我(周永康案)暗示”,呂新華回憶起當時的情景說,中央並未授權讓他在發布會上就周案作出比較含糊的回答。而“你懂的”這句回答,是他向媒體表示,由於自己並不知情,所以無法直接回答記者的提問。這一無心插柳之作,令周案正式進入公眾視野。
一句“你懂的”,令全民“腦洞大開”、浮想聯翩,折射中國民眾對習近平等新中央領導人打大老虎的默契和信任。
文匯網報道,在周案已進入法律程序的今天,“你懂的”依然令人回味。呂新華說:“中央反腐的決心很大,人們對此普遍非常滿意。”
“我現在走到哪裡,都會有人說‘我知道你,你懂的’”,呂新華笑說。在這背後,不僅有人們對他作為發言人機智回答的讚賞,還寄托民眾對執政黨反腐的更多期待。
“你懂的”成官方對周永康傳聞的首度回應
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新聞發佈會上,在回答完所有記者提問後,離場之際,呂新華額外增加一個提問機會。一名港報記者在“最後一問爭奪戰”中勝出,向呂新華求證關於前中央政治局委員周永康的傳聞。呂新華現場的一句“你懂的”成為官方對周永康傳聞的首度回應。 ▲◆★●■☆
解放军有信心夺钓鱼岛制空权★★★
http://mil.cankaoxiaoxi.com/2014/1207/589432.shtml
2014-12-07 参考消息网 责任编辑:董磊
核心提示:日本90%以上的战略物资和原料依赖进口,若加以封锁使进口减少30%,就可从根本上破坏其经济和战力;如果将进口减少至50%,其经济和战力将“完全崩溃”。
参考消息网12月7日报道 台湾“中央社”12月6日报道称,据日本共同社报道,大陆军事专家在分析日本战力的报告中指出,当称钓鱼岛出现突发状况时,“日本将难以确保制空权”,而此分析以日本航空自卫队为主要考量。
大陆方面的判断依据是,日本战斗机数量少,持续作战能力低等。报告还指出,从海上封锁日本“不仅能够破坏其经济,还能破坏其战力”。大陆军方对日本战力的分析曝光,极为罕见。
共同社指出,日本许多人士认为,日方空中战力优于解放军。然而日本何时正式引进新一代主力战机F-35尚不确定,也有人认为,如果解放军先行部署新一代战机将会扭转局势。
这份报告由解放军空军等方面的专家共同构思,其中指出,日、美联合作战能力已初步完善,而日本空中战力的整体弱点是,在必须有船舰护卫的大规模局部战争中,战机数量和持续战力不足,难以夺取制空权进而取得胜利。
报告还指出,航空自卫队的空中加油机数量少,且作战半径小;同时其基地防御弹道导弹和巡航导弹攻击的能力较弱,易在最初的攻击中受到重创。
此外报告认为,日本90%以上的战略物资和原料依赖进口,若加以封锁使进口减少30%,就可从根本上破坏其经济和战力;如果将进口减少至50%,其经济和战力将“完全崩溃”。
由于航空自卫队并未部署能够探测敌方雷达以进行攻击的反辐射导弹和反辐射无人攻击机,报告判断,其整体空中战力不高。
共同社12月6日报道称,防卫省统合幕僚监部6日宣布,他们确认,有中国军方的运-9情报搜集机等5架飞机于当日上午到下午,在冲绳本岛和宫古岛之间的公海上空往返飞行。航空自卫队的战斗机因此紧急起飞。中国军方飞机未“侵犯”日本领空。
防卫省称,此次中国军方的飞机除了运-9以外,还有2架运-8早期预警机和2架轰-6轰炸机。5架军机从东中国海穿到太平洋,然后就返航,朝东海方向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