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副国务卿称台湾问题应由中国人民自己解决

二十四孝之三  啮指痛心
曾参,字子舆,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的得意弟子,世称“曾子”,以孝著称。少年时家贫,常入山打柴。一天,家里来了客人,母亲不知所措,就用牙咬自己的手指。曾参忽然觉得心疼,知道母亲在呼唤自己,便背着柴迅速返回家中,跪问缘故。母亲说:“有客人忽然到来,我咬手指盼你回来。”曾参于是接见客人,以礼相待。曾参学识渊博,曾提出“吾日三省吾身”(《论语•学而》)的修养方法,相传他著述有《大学》、《孝经》等儒家经典,后世儒家尊他为“宗圣”。
今 日 看 点 : 2007-03-06 ▲◆★●■
痛定思痛 邓小平对“文化大革命”的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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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副国务卿称台湾问题应由中国人民自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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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改革难点何在?二代改革是新的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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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酝酿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定为正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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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与美国间开展“新冷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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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大 陆 对 台 政 策 的 渐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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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提“四要一没有” 称台湾只有统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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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三大叛徒的最后结局 之一—顾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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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三大叛徒的最后结局 之三—张国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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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定思痛 邓小平对“文化大革命”的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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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03-04:作为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为推进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使中国自立于世界民族、文明之林,做出了创造性的、不可磨灭的贡献。邓小平以“文化大革命”为鉴,以政治现代化建设为取向,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及其发展方向做出了深刻的思考。
  ◆一、对“文化大革命”的深刻反思
  如果从历史主义的角度出发,审视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把握政治体制改革的前进方向,恐怕首先无法回避的就是对毛泽东和“文化大革命”的深入思考。毫无疑问,邓小平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主要是针对毛泽东晚年错误的反思,并由此引发出对整个体制和制度的反思。
  1980年8月,在会见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见)时,邓小平专门分析了造成“文化大革命”的基本原因。他断言:“民主集中制被破坏了,集体领导被破坏了,否则,就不能理解为什么会爆发‘文化大革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48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而法拉奇则坦率地表示了自己的忧虑:至今“看不出怎样才能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邓小平解释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体制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同上)
  从制度层面去反思,去认识问题,的确是邓小平所坚持的一条重要认知取向,沿着这条理路进行思索,有助于把握、揭示问题的实质。邓小平郑重地告诫全党:“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同上,第333 页)
  对于“文化大革命”所暴露出的具体问题和弊端(例如,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作风、特权,等等),邓小平并没有仅仅就事论事,他总是试图从更深的层次去发掘其根源之所在。在他的视野中,很多问题的思想根源就在于封建主义的影响。因此,邓小平自觉地提出,要“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特别是对“宗法观念的余毒决不能轻视”(同上,第335页)。
  在对“文化大革命”的整体反思当中,邓小平着力思考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痛定思痛,他明确否定了毛泽东所极力鼓吹的所谓“无产阶级的大民主”。惨痛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民主’不能再搞了,那实际上是无政府主义”(《改革的步子要加快》,同上,第三卷,第 242―243页)。
  ◆二、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真正意义的现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这是不容置疑的。从中外历史上看,一般的政治改革,必定是从法制开始。所以在谈论中外社会历史分期标准问题时,就有以“法典化”为标准的说法。笔者认为,这一认知标准,对于中国当代改革史的研究和分期,也是颇有帮助的。
  应该说,“文化大革命”是整个中华民族的灾难,它的最大的破坏性还不仅仅在于使“整个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更为惨痛的是它将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毁于一旦。因此,“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政治体制变革亦从法制重建开始。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 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同上,第二卷,第146―147页)考虑到“文革”刚刚结束,立法工作难度很大,邓小平从实际出发,做出了初步的构想:“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同上)
  基于“文化大革命”对法制的践踏和破坏,拨乱反正后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是要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8月,邓小平正式向中央政治局提出了修宪的建议。他指出,修宪的目的是“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同上,第339页)。在这一指导思想下,经过多方努力,终于顺利完成了对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改工作。1982年12月,修改后的宪法经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得以确立,从而使法制建设纳入正轨。
  在当代中国,如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理顺党政关系是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首当其冲的现实问题。邓小平认为,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必须从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入手。象有些“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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